颁布日期:20041018 实施日期:20041018 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设置一般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同意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2004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实施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凡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公共场所、桥梁、道路两侧规定范围等的城市空间和建筑物外侧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升空器具、实物造型等。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当地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的受理、同意和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城建、规划、财政、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设置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屯溪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通视效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容貌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容貌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物与古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印刷品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区、小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第三章 申请与同意 第九条 实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广告经营者利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和在自有场地设置非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