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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 黄山生活网 >> 房产 >> 置业参谋 >> 正文 黄山生活网正式运行,欢迎您光临!  [2000-11-30 17:45:54]      
新购商品房为何不办停热
作者:Admin    来源:生活网    更新时间:2007-1-5
进入采暖期后,一些购置新建商品房的市民对办理停热、暖气设施出现故障、温度不达标等应对方法产生疑问,向12319城建服务热线进行咨询,12319服务热线对其中较受关注的几个方面给市民做出提示。 

  问:新建商品房为什么不能申请办理停热? 

  答:按照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在这期间暖气设施发生漏水、不热等故障时,应找建房或售房单位进行维修。因此,为避免今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不热及跑冒滴漏等给用户本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个采暖季后,经实际验证设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户提出停热申请。 

  问:已售出房屋的采暖费由谁缴纳? 

  答:一般来讲,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中都写明了房屋交付时间,到达该日期时,如果房屋具备了入住条件,无论用户是否办理入住手续,该房屋已为用户所有,供热的受益人都是用户,所以采暖费也应由用户交纳。 

  问:为什么用户要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 

  答:用户与供热部门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供、用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未签订合同,用热方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供热方也可以不承担供热义务。签订供热合同后,当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应有的赔偿。有的用户认为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就无需交纳热费了,但实际上供热单位为用户提供了供热服务,同样也要履行交费义务。 

  问:用户室内暖气设施出现故障怎么办? 

  答: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个人所有,散热器、阀门等各种室内设施需要更换时,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无偿负责安装。用户选购室内设施时,需购买相同类型或供热单位认可的产品。为避免今后因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建议用户委托供热单位代为采购。 

  问: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经测温证实后,如何要求赔偿? 

  答:由于供热单位原因,居民住宅居室温度低于16℃但高于12℃(含12℃),供热单位要向用户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低于12℃的要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100%的热费。有暖气设施的厅低于14℃但高于10℃(含10℃),要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50%的热费,低于10℃的退还该部位相应天数100%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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